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州市汽车零部件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多于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全体监事提议时。
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全体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七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秘书处可以事先与参会人员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第八条 理事会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理事会决议事项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九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或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常务副会长召集或主持。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也可附上会议签到记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参加表决的人数、持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人数等。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州市汽车零部件行业协会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